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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请假制度(2009年8月31日修订)

1.住校学生和走读学生在学校行课期间,因事因病因公或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原因离校,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一律旷课处理。
2.学生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教师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交德育处主任(副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不含一周),由班主任和德育处主任(副主任)签注意见后交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干部审批。学生的任何请假手续,必须交德育处加盖印章,否则,门卫处不得放行。
3.走读学生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门卫,一份交德育处。住校生还应再填写一份,交生活指导老师。
4.德育处搜集各班主任签名笔迹,防止学生模仿班主任签名。班主任不得签写空白请假条交给学生。
5.法定节假日,住校学生到校外办事,凭出入证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6.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请假时限,超过规定时限,按旷课处理。
7.请假回家的同学,离校后应及时返家,严禁在校外玩耍;到家后要求家长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打电话通报情况。
8.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上课前20分钟,放学后30分钟,课间时间。
10.除重大紧急情况(如上课时发生疾病、意外受伤)外,学生只能利用课余时间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以请假为借口,在校内游荡,否则视为旷课。
11.学生在家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由家长向学校德育处或班主任打电话口头请假,学生返校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2.原则上一张请假条只批准一人请假,若班主任同意两人以上学生共用一张请假条,必须大写请假人数和列出请假学生名单。
13.禁止学生模仿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名,禁止学生在已批准的请假条上私自添加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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