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宪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信息来源: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1 15:33:39   查看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下一篇返回列表
最后更新
热门点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龙马大道1001号  电话:023-49807156
网址:http://www.yczjzx.com   E-mail:yczjzxbgs@sina.com
Copyright   2019   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信息中心
渝公网安备 50011802010194号  渝ICP备13003030号-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