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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信息来源: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8 15:27:53   查看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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