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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信息来源: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8 15:30:06   查看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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