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选条件
(一) “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养。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达到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刻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有特长。勤于思考,善于质疑,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科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沟通能力。体育课成绩优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在所从事的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三)“先进班集体”条件
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班级学生模范执行学校和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二、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
1.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由老师及同学推荐作为候选人。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将投票情况上报德育处。
2.德育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3.学校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最终确定“三好人选”人选,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3天。
4.推荐评选的区市级“三好学生”须是本学年度在籍在册在校学生;须是校级“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本班学生投票评选。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投票评选。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2.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3.学校要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和教师意见,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3天。
4.推荐评选的区级“优秀学生干部”,须是本学年度在籍在册在校学生;担任班委(团支部)或校学生会(团委)干部一年以上;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先进班集体”
由学校按照班级集体或班级学生获奖、常规管理、学年学生巩固率、教职工评议、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等进行推荐